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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課程
 

碩士班

環境學院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研究所碩士班下設四個組:(1)生態與保育組、 (2)環境政策與城鄉規劃組、(3)環境教育與生態旅遊組及(4)地球科學組,以招生分組方式進行招生。修業規劃分研究型及實用型,前者著重研究能力養成,畢業學分數為30學分,其畢業論文為研究型論文;後者以專業訓練為主,畢業學分數為36學分,其畢業論文為專業技術型論文。本院另有全英語授課之「環境學院人文與環境碩士學位學程」與「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碩士班國際組」(全英語授課學位學程與碩士班國際組僅接受秋季班(第一學期)入學學生)。

四個組的架構維持原東華大學的自然資源管理研究所與花蓮教育大學的的生態與環境教育研究所、地球科學研究所架構,更進一步整合兩校與自然資源與環境相關系所(東華大學的環境政策研究所、觀光暨遊憩研究所,花蓮教育大學生物資源與科技研究所)的教師及資源,及兩校其他系所中對自然資源與環境研究領域有興趣與專長的教師。

由於生態系統具有複雜的特性,因此欲解決環境問題必需強調對生態、地球科學、資源經濟與文化、社會等領域知識的整合。在環境學院的規劃中,採行跨領域科學與技術整合的取徑,而將碩士班課程依其屬性區別出下列四大領域:(1)生態與保育領域、(2) 環境政策與城鄉規劃領域、(3) 環境教育與生態旅遊領域及(4) 地球科學領域。

 

歷年課規

 

課程規劃

1.本碩士班提供研究型及實用型兩種修業規劃之選擇,畢業學分分別為30學分及36學分。採實用型修業規劃者得以技術報告代替碩士論文。

2.碩士班學生需於入學後第一學期結束前提出修業規劃方向申請,且於第二學期註冊前選定獨立研究之指導教師並取得其同意。在學期間如欲變更規劃,以一次為限,並需於各學期開學一週內提出申請。

3.碩士班學生在學期間,每學期皆需選修獨立研究,唯畢業時最多採計3次6學分,多修學分不列入畢業和選修學分,惟成績照算並計入GPA。

4.「專題討論」畢業時最多採計3次6學分,多修學分不列入畢業和選修學分。

5.碩士研究生每學期修課學分數不得超過15學分(不含獨立研究)。

6.經由系主任及指導教授同意修習本校或外校其他相關研究所開設之科目,得計入本所的專業選修科目畢業學分。

7.100(含)學年以前入學學生得以專題討論抵認原課程之專題討論一至四(各一學分), 畢業時合計需修過四次專題討論(取得及格),實修學分與抵認課程學分間之差數,可採計為選修與畢業學分。尚未完成引導研究一、二和論文研究一、二學生,可以獨立研究抵認引導研究(一、二)與論文研究(一、二),實修學分與抵認課程學分間之差數,可採計為選修與畢業學分。

8.本系碩士中文班學生修習本院系英語授課班別之課程,皆可採計為畢業學分。
 

必修課程:共12學分

 

選修課程:共18學分

環境學院三個碩士班的碩士生不論其入學所屬組別,皆可依其大學之訓練背景與未來生涯規劃,在指導教師的建議下,擬訂未來生涯規劃,於下列四大領域中選擇適合個人的課程:(1)生態與保育領域、(2)環境政策與城鄉規劃領域、(3)環境教育與生態旅遊領域及(4)地球科學領域。

(1) 生態與保育領域課程

 

(2)環境政策與城鄉規劃領域課程

 

(3)環境教育與生態旅遊領域課程

 

(4)地球科學領域課程